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监事会与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共同构成了公司制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各机构各司其职,相互制约。监事会在其中承担了重要的监督职能,可以监督上市公司董事、经理,从这个意义上说,它可以制约董事、经理,但不受董事、经理制约。代表股东的监事和董事一样都是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代表股东经营管理企业,监事代表股东监督董事、经理,防止其损害股东的利益。
加强监事会工作是公司制度的内在要求。随着股权结构多元化、经营者控制能力的不断增强,公司的监督成本变得越来越高。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保证公司制度的合理性,公司运行的监督机制便成为公司的一种内生机能。
加强监事会建设,是改进公司治理的重要环节。股东大会、董事会与监事会各司其职、互相制衡。任何一方的弱化,都会造成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失衡。缺少制约的权力迟早会给公司、股东、职工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不解决监督弱化的问题,上市公司的发展就难以健康持久。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是公司法人治理的主要构成,“三会”是一个系统性概念和体系。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监事会作为公司组织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公司事务进行监督的法定机构,在保证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利益等方面具有重要的地位。经对山东辖区(除青岛外)58家上市公司进行统计,共有256名监事,平均每家公司不足5名,其中股东代表131名,职工代表100名,其他代表11名。将今年的调查结果与2000年比较,监事会对促进辖区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就目前情况看,监事会运作还不能适应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的要求。
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1、具体职责不明确,缺少履行职责的必要条件
公司法对于监事会的监督权规定比较原则,各公司章程中也没有相应细化条款。例如财务监督权,公司法规定监事会可以检查公司财务,但没有进一步明确检查形式和程序。现在监事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的了解,普遍要通过董事会的“中介”和“过滤”,难以发挥独立监督作用。截至目前为止,辖区上市公司监事会尚未有一家单独聘请过中介机构协助工作。监事对监督权力应用不充分,有些监事责任观念较为淡薄,认为监事很少受到行政处罚,“事不关己”。但这并不意味着监事责任可以轻易免除。随着监管工作的日益加强和中小股东诉讼制度的完善,监事因不能尽责,既可能受到监管部门的处罚,更可能受到中小股东的诉讼。
2、独立性较差,难以发挥监督作用
大多数上市公司的监事会成员来自于大股东,其作用主要是维护大股东的利益,配合董事会和经理进行工作。虽然有少数公司监事会曾经对股东、董事、经理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提出了监督意见,有的还独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但基本上是在大股东之间出现矛盾或职工与股东发生冲突的情况下进行的,这从侧面说明了监事会还不能代表全体股东来维护上市公司利益。近年来,辖区先后有几家上市公司因虚假信息披露,严重违反证券法规而受到证监会立案查处,却没有一家公司的监事会在财务监督过程中主动发现并揭示本公司问题和风险。
3、对公司制认识不到位,难以适应履行职责的需要
很多人在担任监事职务以前,担任党务、纪检、工会方面的职务。担任监事以后,仍有不少人兼任公司党务、纪检、工会方面的职务,也有人兼任经营管理方面的职务。对大部分监事来说,把兼任的职务当作是正式职务,而监事更像个兼职;对兼任的职务驾轻就熟,在党群工作方面长期的职业训练和丰富的阅历,使他们更习惯于站在党政管理者的角度看问题,在意识深处也往往把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各组成部分类比于传统工厂制的各职能部门或国家政治架构,甚至把监事会看作荣誉性的、点缀性的、安排性的机构,造成监事会工作形式化和空壳化。多数监事对公司制的实质了解甚浅,对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各部分的权力界定以及相互间的分权制衡关系不了解。对有的监事来说,一提强化监事会作用,更热衷于试图争取本该属于董事会和经理层的业务决策和执行权,如业务部门指挥权(分管业务部门)、签字权等等。在有的监事看来,监事的权威并非建立在依法严格履行监督职责的基础上,而是在很大程度上建立在监事个人资历的深浅、所兼任党政职务的高低上。有的公司的监事会自称发挥了监督作用,其实是因为监事会与纪委合署办公,把纪律检查的职能和业绩与监事会的职能和业绩混为一谈。
4、机构人员不到位,制约了监事会作用的发挥
在制度安排上,上市公司监事会和董事会同样是会议制度,但董事会通常都有若干人员属于执行董事,而监事会通常没有执行监事。此外,董事会下设执行机构,即经理层,具体执行董事会决议。而监事会并无执行机构,对于内部审计部门或外部审计中介机构虽有动用和聘请的权力,但监事会办公经费没有固定预算,83%的公司监事会2002年度费用在3万元以下。大部分公司监事会没有设立独立办事机构,专职监事较少,大多由控股股东或少数大股东的领导或中层干部来兼任。即使这些监事工作能力和责任心都较强,但受兼职工作限制,很难再有时间和精力参与监事会工作。个别公司还存在高管人员兼任监事的不合规现象。
5、地位较低,考核激励机制不到位,难以调动监事工作积极性
在实践中,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人选安排上,重要性顺序是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等,然后考虑监事,监事只是一种职务安排,地位低、相对次要。作为上市公司的监事,其行为的有效性或获得支持的可能性比较差,其地位的稳定性则依赖于与董事、高管人员的感情配合。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监事的报酬由股东大会确定。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只有不到四分之一公司的监事报酬经过股东大会批准。大多数公司监事报酬沿用了计划经济体制下月薪制的方式,只有四分之一公司监事的薪酬方式为年薪制,没有一家公司监事受到过股东大会的质询、考核。监事的任免考核基本没有脱离传统的企业干部管理的做法,相当数量的监事具有公司雇员和公司监事的双重身份,其被考核的绩效和薪酬的依据是在公司内部作为雇员的那份工作,而不是公司所有者委托其从事的监督工作。这样一来,监事在任免、考核、收入各方面都缺乏独立性,在现实中又往往被当作决策层和经理层的附属,在被监督者掌控着监督者的情况下,监事对履行监督职责缺乏积极性。
6、运作不规范,监督制约作用大打折扣
有的公司监事会至今没有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召开会议缺乏明确的程序,会议开到哪里算哪里。4家公司监事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权时,没有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行职权,5家公司监事有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情况,甚至有1家公司的监事在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监事会合法授权的情况下,以个人身份代表监事会行事。部分公司监事会会议记录缺少监事发言要点,出席会议的监事签名不规范,甚至不签名。大多数公司监事会只对会议进行记录,而对实际监督工作没作记录。监事会运作档案制作、保管、使用都存在不少问题。
加强和改进监事会工作的必要措施
1、要正确认识监事会在上市公司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
首先,加强监事会工作是我国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监事会与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共同构成了公司制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各机构各司其职,相互制约。监事会在其中承担了重要的监督职能,可以监督上市公司董事、经理,从这个意义上说,它可以制约董事、经理,但不受董事、经理制约。代表股东的监事和董事一样都是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代表股东经营管理企业,监事代表股东监督董事、经理,防止其损害股东的利益。法律规定职工代表监事不得少于总数的三分之一。
其次,加强监事会工作是公司制度的内在要求。随着股权结构多元化、经营者控制能力的不断增强,公司的监督成本变得越来越高。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保证公司制度的合理性,这使得监督机制成为公司的一种内生机能。
再次,加强监事会建设,是改进公司治理的重要环节。股东大会、董事会与监事会各司其职、互相制衡,共同构成了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任何一方的弱化,都会造成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失衡。缺少制约的权力迟早会给公司、股东、职工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不解决监督弱化的问题,上市公司的发展就难以健康持久。
2、监事会在工作中要处理好“四个关系”
一是与选举人、即与股东和职工的关系。一旦成为公司的监事,就要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维护全体股东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监事会要接受股东大会的监督,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接受股东会质询;监事的报酬须经过股东大会批准,并接受其考核。监事会可以和工会开展沟通与合作,共同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但不能相互混淆和代替。
二是与董事会、经理层的关系。监事会行使监督职权时要注意既要到位又不越位。公司法授予监事会对董事、经理有业务监督权和违规行为的要求纠正权,这使监事会行使职权有了法律上的保障。监事会有权要求公司董事会和经理层要配合和支持监督工作,要求其定期向监事会通报公司经营情况,也可以列席公司董事、经理会议了解情况。但是,监事会行使监督权不能超越法定范围,不能在职权范围外任意干扰董事会和经理层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无权代行董事会和经理的职权。
三是与独立董事的关系。首先要分清两者的不同性质。独立董事制度是董事会的内控机制,而监事会是董事会之外与其并行的公司监督机构。独立董事仍属于监事会监督的范畴。其次要正确界定两者的功能。独立董事是事先监督和参与过程监督,是既决策又监督,而监事会是事后监督和非参与过程监督。独立董事不是常设性机构,监事会是常设性机构,日常监督是它的职能。显然,监事会功能与独立董事功能是相互补充的,不能因为独立董事制度的实施而淡漠了监事会制度的建设。
四是与公司有关职能部门的关系。监事会的工作可能会与公司内部纪检、审计、财务、工会等部门发生一定的联系,有时可能相互借鉴对方的工作,以提高效率和降低监督成本,但内部部门有各自的工作职责,各自代表的利益和工作目的并不完全相同,绝不能定位不清,互相替代。
3、要逐步完善监事会组织机构
控股股东对监事候选人的提名,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并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决策、监督能力。控股股东不得对股东大会监事选举决议再履行任何批准手续。提倡当控股股东提名的董事占董事会成员1/2以上时,其提名的监事占监事会成员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2;控股股东提名的董事担任董事长时,提倡由其他股东或监事会、董事会提名的监事作为监事会召集人候选人。境外上市公司应增加外部监事(不在公司内部任职的监事)的比重。境外上市公司监事会换届,外部监事应占监事会人数的1/2以上,并应有2名以上的独立监事(独立于公司股东且不在公司内部任职的监事)。境内上市公司可参照执行。监事会要配备一名具有法律和财会专业的监事,并设立监事会秘书,可指定一名监事兼任,负责会议记录、保管档案资料等工作。
4、进一步明确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内涵和监事会运作方式
公司规范运作的重点也就是监事会依法监督所主要关注的内容。监事会法定会议的组织、召开、决议、列席和提议权等要规定明确的方式。监事会监督要抓住重点,讲究方法。如监事会可从遵守法规与财务制度情况入手,发挥监督作用。
5、依法规范履行监督职责
公司监事会应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制定规范的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等相关内容,经股东大会审议后在公司章程中予以规定。监事会应定期召开会议,并根据需要及时召开临时会议。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如期召开,应公告说明原因。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前的规定日期书面送达全体监事。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召集人负责组织,监事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该监事会召集人书面委托1名监事代行其职权。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或决议应作为公司重要档案予以归档。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监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监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监事会行事。监事会应在年度股东大会上作履职报告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6、为监事会有效行使职权提供必要条件
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董事会召开会议时,董事会秘书必须通知所有监事列席会议;董事会采用通讯方式召开时,董事会秘书应将会议资料在送达董事的同时送达每一位监事,并将表决结果及时通报所有监事。经理要建立向监事会定期报告制度,向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监事会在履行职责遇到障碍时,可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报告,同时向辖区证管办报告。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应为监事会依法履行职责排除障碍。
强化对监事会运作的监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监事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公司、股东可以依法对监事起诉。监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监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并予以披露。股东大会对监事会报告进行审议批准。监事的评价应采取自我评价与相互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在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监事会应将过去一年内实施的监督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包括如实报告公司董事、经理勤勉尽责情况、公司规范运作情况以及监督发现问题并责成公司整改效果的情况,还要对下年主要监督事项及相关工作做出安排,据此向证管办写出专项报告。监管部门应当研究对包括监事在内的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进行资格认定办法,如果监事发生违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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